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虽然较窄,但仍然存在量刑结果差异较大甚至不均的现象。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P市危险驾驶罪(全部为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量刑结果进行统计,寻找出P市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大致均衡指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量刑步骤为基础,运用法律经济学中的边际效应原理,尝试确定不同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以此边际阈率值来调节刑罚量,获得更加实用可行的量刑步骤,合理配置相适应的刑罚种类与刑罚量,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以求“同一时空条件下,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量刑结果(主要是刑罚)基本相当。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量刑均衡 边际效应 边际阈率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关于醉驾的新闻报道不断,而反映出的量刑不均现象也比较严重,因此,公众期待醉驾量刑的均衡,实现社会的民主、公平与效率。经济学具有相对精确的研究技术方法,可以应用于刑法的量刑理论中,用来分析量刑活动中不同量刑情节因素在量刑结果中的贡献比重,科学配置刑罚种类与刑罚量,从而获得相对均衡的量刑结果。
一、统计分析量刑均衡的指向
(一)P市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现象
据统计,自2011年5月1日《修正案》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4月30日,河南省P市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0起,有效地遏制了此类犯罪行为的蔓延势头。由于P市法院审理的40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全部为醉驾,故本文均是以P市的醉驾犯罪为分析样本。
P市审结的40起醉驾犯罪案件,量刑结果虽然都是对犯罪人“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具体个案的量刑结果之间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并且一些犯罪时空条件相同、犯罪情节基本相当的案件,犯罪人所获的判刑结果差异还是较大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均衡的。以实际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2011年5月11日晚23时,吴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在县城,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经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68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判处吴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2011年7月13日14时,王某酒后驾驶越野车在县城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剐蹭,后撞倒路边物品,经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犯罪人均属于醉驾的犯罪行为,虽然驾驶的车辆类型与醉驾行为时间不同,但醉驾行为发生的地点都是在县城、血液中酒精含量基本相当、均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均已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都比较好,但是吴某最终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同一时空条件下(非犯罪行为发生的时空,而是法院管辖审理的时空),犯罪性质相同、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王某却仅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个案例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不可谓不大,甚至可以说是不均衡的。
(二)P市危险驾驶罪量刑结果的均衡指向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细微的偏差也会产生绝对的影响,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同案异判”?“同案异判”是否合理?什么样的量刑结果才是合理的?什么样的量刑结果才是均衡的?
“同案异判”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不合理、不均衡的表现,而量刑均衡也不是简单的、非理性的“同案同判”,否则会落入机械公正的窠臼,因为量刑均衡本身就是一个大致的阈(即范围),可以通过对“同案异判”的结果分析获得,因此,均衡的指向是否清晰精确跟结果类型是否丰富、案件数量是否大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量刑个别化活动也要具体考量不同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因素及其所占的比重,而这些事实和情节又不可能“案案俱到”,因此出现“同案异判”也是必然的客观现象。
通过对“同一时空条件下、性质相同、情节相当”、数据尽量丰富的醉驾量刑结果的统计,可以获得均衡的大致指向。P市醉驾量刑结果中,被判处拘役刑期与罚金数额的大致均衡分布范围,如图表一、二所示:
图表一:P市醉驾判处拘役刑期均衡分布图
图表二:P市醉驾判处罚金数额均衡分布图
从图表一与图表二可以看出,P市醉驾被判刑的共40人,拘役刑期主要集中在2-3个月,共有27人,占全部人数的67.5%,其中拘役2个月的占32.5%、拘役3个月的占35%;罚金数额主要集中在1000-2000元,共有32人,占全部人数的80%。因此,通过分析可以发现,P市醉驾量刑结果的均衡指向大致为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虽然并不能代表全部醉驾的量刑结果,但已相对明确了量刑结果的大致均衡指向。
因此,量刑均衡具有动态性、相对性与过程性的特点,不可能是理想状态下的完备性均衡(“同案同判”是理想状态下完备性均衡的表现),而是“有涨有落”的大致均衡,虽无法确知完备性均衡之所在,却可以明确地指出其所向。而且,统计样本元素愈丰富、样本容量愈大,动态均衡便越趋近于完备性均衡。同时,不论是既有统计样本还是新增样本元素,量刑结果的些微偏离都不会大幅度改变整个均衡指向,并且如果新增元素的量刑结果出现了偏离,但对偏离行为的解释是充分合理的,则均衡的指向也会随之微调,使得均衡状态的指向更加精确。
二、完善量刑均衡的步骤
要实现量刑的均衡,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量刑程序,以程序来保障实体的公正。《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将量刑活动分为三个步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又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确定拟宣告刑”阶段,将量刑活动分为四个步骤。不管是《意见》的“三步走”,还是《细则》的“四步走”,都使量刑活动的逻辑关系更加明晰了,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意见》和《细则》没有给出相应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如:怎样确定量刑起点才合理?如何确定增加的刑罚量?如何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笔者认为,《意见》与《细则》中量刑步骤的逻辑关系还是科学合理的,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获得更加实用可行的量刑步骤,即:“以量刑均衡的指向确定量刑起点”→“排序评价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综合评价量刑情节因素调整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合理地配置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种类与刑罚量,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
(一)以量刑均衡的指向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量刑起点的确定,《意见》与《细则》采用的是“估堆法”,即在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估推确定量刑起点,虽然比之前单纯靠经验估的“堆”小多了,但仍过于迁就法官的个人经验,因而难以避免“估”的臆断性,缺乏“定量”的可操作性。同时,因为起点刑是基准刑的基础,如果从量刑起点便发生了偏移或者根本就难以确定,也就难以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刑罚量的调节,最后的量刑结果势必会更加偏离实质的均衡,更毋论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相对于“估堆”的不确定性,可以量刑结果的大致均衡指向来确定起点,因为虽然个案适用的刑罚种类不尽相同、刑罚量有高有低,但其大致的指向是明确的,且在“有涨有落”的全部量刑结果中是相对居中的,毋庸置疑也在法定刑幅度内。因此,这种方法是完全可行的,与《意见》和《细则》相比,“定量”也更加精确。
(二)定量评价犯罪构成的情节因素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活动的逻辑顺序,《意见》中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增加的刑罚量,即如何确定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对应的刑罚量增加比例?《意见》与《细则》都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意见》用的是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说明《意见》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法,也就是说不限于这三种犯罪事实情节,其他只要是能够影响具体犯罪构成的,都应该在确定基准刑时予以考虑。以醉驾来讲,能够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当然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与“驾驶机动车”这两个犯罪事实情节,即“醉”与“驾”,在确定基准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但是,如何确定“犯罪事实”对应的刑罚量的增加比例呢?笔者认为,犯罪事实对应的刑罚量的增加比例、其他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实质都是对应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因素在量刑结果中的贡献比重,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来获得(本文第三部分将会论证分析,称为边际阈率)。在确定了增加刑罚量的比例后,在起点刑基础上,对应该比例增加刑罚量,便可确定基准刑。
(三)排序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因素并调整基准刑
量刑是刑罚目的之展开,而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但单纯的惩罚除了满足人们的报应性情感之外只能是浪费,因此,还应关注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功能,归根结底就是要罪责刑相适应。从量刑步骤的逻辑关系中可以看出,刑罚的报应目的功能体现的是罪责相适应,这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价值取向,而预防效果功能体现的是罪刑相适应,代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公平价值取向,前者是优于后者的。
因此,在调节基准刑时,要对不同的事实和情节因素排序考虑、综合评价,优先考虑评价体现罪责相适应的事实与情节因素,对醉驾来说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后果,虽不属于犯罪构成的犯罪后果,但其相对于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来说,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应优先考虑。其次是考虑评价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其他量刑情节因素,如犯罪人是否未成年、聋哑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付受害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同样,对于如何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即不同量刑情节因素在量刑结果中的贡献比重(边际阈率),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来获得(本文第三部分将会论证分析)。然后在基准刑上,对应该比例增加或减少刑罚量,便可最终确定宣告刑。
三、量刑均衡的边际效应分析
边际效应(Marginal Effect,也称为边际贡献)是法律经济学常用的研究技术方法,应用在量刑理论与活动中,是指随着量刑个别化活动得到的量刑结果逐渐丰富(结果与数量都在不断丰富),情节基本相当的个案之间量刑结果的差异会逐渐减小(即单位效用逐渐递减),但量刑结果整体上却是逐渐趋于均衡的(即总效用在增加)。
(一)不同事实与情节因素边际阈率的探求
不同的情节因素在量刑结果中的贡献比重不同,对应增加或减少的刑罚量也不同,怎样获得这个贡献比重呢?结合边际效应的递减规律进行分析可以知道,不同的情节因素在量刑结果中的贡献比重是一个不固定、不稳定的阈(threshold),而且随着量刑结果的不断增加与丰富,这个阈会相应地趋于清晰。但必须清楚的是,具体的情节因素不一定会“案案俱到”,因此包含有该情节因素的案件的量刑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均衡范围,可以称之为具体情节因素的量刑均衡(不同于全部样本的总体均衡,与总体均衡相比仍是部分均衡),以符合具体情节因素均衡的数量与该具体情节因素均衡的总量相对比,便可以获得该具体情节因素的贡献率,方便起见称之为边际阈率(marginal threshold ratio),用函数关系表示为:
Mtr=X/Y(其中,Mtr代表边际阈率即Marginal threshold ratio,X代表符合具体情节因素均衡的数量,Y代表该具体情节因素均衡的总量)
不过,不管是法律还是经济学,都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边际阈率是不可能用完全精确的技术方法来获得的,即边际阈率的具体数值不可能达到完备性的程度,因此上述技术方法求得的边际阈率仅是一种模糊性的概率。
以P市醉驾量刑结果为样本,采用上述技术方法求取不同犯罪构成事实与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
1.血液中酒精含量因素的边际阈率
醉驾构成犯罪,犯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必须达到醉酒标准,这是影响醉驾犯罪构成的基本犯罪事实。因此,在对醉驾犯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依据不同的含量确定不同的边际阈率,从而能够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对应增加刑罚量的比例。
酒精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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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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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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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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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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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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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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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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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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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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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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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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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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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集中值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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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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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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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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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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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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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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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集中值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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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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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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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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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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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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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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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三:P市醉酒驾驶犯罪人酒精含量对应的刑罚均衡范围
从图表三可以看出,在酒精含量这一犯罪构成事实因素中,P市犯罪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范围集中在131-180mg/100ml,共有15人,而其量刑均衡状态指向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符合这一均衡指向的人数(案件)共有3人(件)。
根据边际阈率的函数关系可以得出,犯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这一犯罪事实因素的边际阈率为:Mtr=X/Y=3/15=20%。
但是,因为边际阈率不可能达到完备性的程度,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边际阈率仅是一种模糊性的概率,会随着新增量刑结果的不断丰富和量刑均衡指向状态的逐渐精确而相应的趋于缩小。同时,试验证明,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达到80 mg/100ml时,错误操作增加16%,并且随血液中酒精浓度增加,驾驶能力不断降低。因此,应该根据具体犯罪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相应地在20%范围内适用较高或较低的边际阈率值。
2.驾驶车型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
醉驾除了要求达到醉酒标准外,必须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醉”与“驾”都是醉驾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且,根据常识,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辆在醉驾时对社会的危害威胁程度是不同的,醉酒驾驶大型货车或越野汽车对社会的危害威胁程度,肯定要高于醉酒驾驶摩托车。因此,在对醉驾犯罪量刑时,也必须考虑评价犯罪人驾驶机动车辆类型的事实,并依据不同类型机动车辆的边际阈率,相应地增加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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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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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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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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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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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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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 托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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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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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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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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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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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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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客小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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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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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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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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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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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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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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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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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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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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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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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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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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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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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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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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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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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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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四:犯罪人驾驶机动车辆类型对应的刑罚均衡范围
从图表四可以看出,在驾驶机动车类型这一犯罪事实因素中,P市犯罪人驾驶的机动车主要是摩托车,而整体的量刑均衡状态指向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符合这一均衡指向的人数(案件)共有6人(件)。
根据边际阈率的函数关系可以得出,驾驶机动车类型这一犯罪事实因素的边际阈率为:Mtr=X/Y=6/40=15%。
同样,驾驶车型这一犯罪事实因素在P市醉驾犯罪量刑结果中边际阈率的最高值为15%,即应该根据具体车型危害威胁程度的高低,相应地在15%范围内适用较高或较低的边际阈率数值。
3.交通事故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
确定基准刑后,要对不同情节因素排序考虑、综合评价,并调节基准刑。对醉驾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后果,虽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但其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大,因此应优先考虑并确定其边际阈率。
在P市的40起醉驾案件中,有22起发生了交通事故,占全部数量的55%,相对较多,说明了醉驾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性较高。造成交通事故的类型或是发生碰撞剐蹭,或是致人损害,或二者兼有。
图表五:P市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之交通事故因素分布图
图表六:P市危险驾驶罪判处罚金之交通事故因素分布图
从图表五和图表六可以看出,P市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22起案件中,整体的量刑均衡状态指向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符合这一均衡指向的人数(案件)共有5人(件)。
根据边际阈率的函数关系可以得出,造成交通事故这一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为:Mtr=X/Y=5/22=22.7%。
同样,造成交通事故这一情节因素在P市醉驾犯罪量刑结果中边际阈率的最高值为22.7%,即应该根据具体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在22.7%的范围内适用较高或较低的边际阈率数值。
4.其他量刑情节之边际阈率
在其他量刑情节因素中,优先排序考虑的是交通事故因素,其次要具体考虑其他一些量刑情节因素,如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付受害人,以及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车上载有多人等因素,以及《意见》中“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节,对这些情节因素的评价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再发,但因其庞杂难以梳理,且其作用只是对基准刑适当的调节,因此,该类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可以《意见》为参考来具体合理地处理,由审判员或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最终确定具体的刑罚量。
(二)量刑均衡情节因素边际阈率的实证应用
量刑个别化活动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范为准绳,通过“以量刑均衡的指向确定量刑起点”、“排序评价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和“综合评价量刑情节因素调整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三个步骤得到大致均衡的量刑结果,而关键环节就是不同事实和情节因素边际阈率的确定,并据此相应地增加或调节刑罚量,最终确定并宣告具体的刑罚。因此,获得大致均衡的量刑结果的步骤,用函数关系表示就是:
S=P×(1+Mtr①)×(1+Mtr②)×(1+…)×(1±Mtr③)×(1±Mtr④)×(1±…) [其中,S代表量刑(Sentence)结果,P代表量刑起点(point)的刑罚量,Mtr代表不同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marginal threshold ratio),①②③分别表示不同类别的量刑情节因素,…表示增加或减少其他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可以顺延增加]
以上述P市的“案例二”为例,将不同事实与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应用于量刑步骤中进行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案例二:2011年7月13日14时,王某酒后驾驶越野车在县城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剐蹭,后撞倒路边物品,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
第一步,以量刑均衡的指向确定量刑起点。P市醉驾量刑结果的大致均衡指向为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对王某的量刑起点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第二步,定量评价犯罪构成的情节因素确定基准刑。根据上述分析,影响醉驾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有酒精含量和驾驶车型两类,将这二类犯罪事实因素的边际阈率,在量刑起点基础上进行刑罚量的相应增加:
1、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相较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较高的酒精含量,可在20%内选择相应较高的边际阈率,结合案情与P市情况,选择18%较为适宜。因此,在拘役2个月的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18%的刑罚量,即2×(1+18%)=2.36个月。
2、王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越野车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可在15%内选择相应较高的边际阈率,结合案情与P市情况,选择12%较为适宜。因此,相应地增加12%的刑罚量,即2.36×(1+12%)=2.64个月。
经过增加刑罚量之后,可以确定王某的基准刑为拘役2.64个月。
第三步,排序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因素并调整基准刑。王某醉驾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后果较轻,因此应优先考虑其边际阈率增加刑罚量,并结合其认罪悔态度等综合评价,调整基准刑后确定宣告刑。
1、王某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后果较轻,可以在22.7%内选择相应的边际阈率,结合案情与P市情况,选择15%较为适宜。因此,相应地增加15%的刑罚量,即2.64×(1+15%)=3.04个月。
2、因王某认罪悔态度较好且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酌定减少10%的刑罚量,即3.04×(1-10%)=2.74个月。
因此,最终确定拘役的宣告刑3个月(实际结果为2.74个月,四舍五入取整数后为拘役3个月)。罚金数额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后为3000元(实际结果为2736元,以千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为罚金3000元)。最终对王某的宣告刑为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与P市危险驾驶罪量刑大致均衡在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1000-3000元的范围相近,相对案例一中吴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结果相差也不大,更好地实现了罪责刑的相适应。
结 语
量刑均衡是量刑活动的实体目标,而量刑规范化则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对量刑均衡施以制度保障。关于量刑均衡实现路径的探究,理论学界与司法工作者有着多样化的观点,其中不乏开拓性的著述,归结起来,或是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或是从实践操作的技术层面予以量化,但是,少有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进行分析的。经济学有着相对更加科学精确的技术方法,将经济学的原理与技术应用在刑事司法的量刑活动中,可以使量刑个别化的结果更加精细,从实践操作的技术层面促进量刑的规范化,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因为醉驾入刑的时间不长,并且醉驾的具体犯罪情形还会更加多样化,因此,醉驾犯罪的量刑情况也会不断丰富,不同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因素的边际阈率也会不断变化。同时,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同事实与情节的边际阈率是不可能达到完备性的程度,仅仅是一种模糊性的概率。因此,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边际效应原理与技术来研究量刑均衡的实现路径,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探讨与细致分析。另一方面,由于笔者的能力有限,运用边际效应技术来分析量刑均衡的方法仅是抛砖引玉,以求为法学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进步尽绵薄之力。
李希慧:《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