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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鼎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芝、陈晓明、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09:14:00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芝、陈晓明、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

关于河南省鼎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芝、陈晓明、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403225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22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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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路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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