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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宋晓辉、王可可、孙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21 09:48:3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孙家明: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宋晓辉、王可可、孙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孙家明名下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533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孙家明名下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533号】房产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载明: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812939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766384.82元;(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upload/file/20250521/20250521094640_75415.pdf

责任编辑:张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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