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亚丰、刘东培: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邹亚丰、刘东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5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邹亚丰、刘东培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龙腾国际5号楼11层东北户5-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604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邹亚丰、刘东培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龙腾国际5号楼11层东北户5-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604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5月9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452172元,单价每平方约52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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