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裴建周: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裴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5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裴建周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世纪春城3号楼1单元2层20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20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裴建周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北侧世纪春城3号楼1单元2层20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20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5月9日上午,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473355元,单价每平方约487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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