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党英、平顶山华诚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党英、平顶山华诚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党英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党英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载明: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606965.00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577918.58元(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