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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袁金英、刘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9 08:41:5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袁金英、刘帅伟: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袁金英、刘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袁金英、刘帅伟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碧波路以南,福泉路以西蓝湾新城8#楼东1单元15层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城13002281】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袁金英、刘帅伟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碧波路以南,福泉路以西蓝湾新城8#楼东1单元15层南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城13002281】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4月10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726804元,单价每平方约534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upload/file/20250529/20250529084109_72690.pdf

责任编辑: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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