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一个很严肃的社会话题,医者与患者处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思想,医者重德患者感激,口碑相传,医者重利患者叫苦,矛盾重重。总之医者若心不细,行不谨,疏忽大意则易治人致亡。10月28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因医院不慎致患者病案重要资料缺失,记录不清,造成司法鉴定不能,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由此推断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判决医院赔偿患者郭某家人各项损失共一百万余元的判决。
2011年3月19日,郭某以“发现右乳肿块半月”为主诉入住平顶山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右乳占位;2、右侧重乳腺癌。”同年3月21日,被告医院为郭某进行乳腺手术。术后,郭某心跳呼吸骤停,意识丧失,经被告抢救,于同年4月10日转被告中医康复科治疗,郭某神志不清,意识障碍。同年6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2、缺血缺庠性脑病;3、右乳腺癌;4、继发性癫痫”。同年10月25日至2013年3月6日,郭某先后入住北京军区总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06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66294.99元,原告方支出医疗费42668.2元,剩余医疗费由被告垫付。在郭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向原告方支付护理费共计5920元。郭某住院期间有二人护理,二人均为无业人员。
2012年11月23日,原告郭某就被告某医院在给其实施诊疗、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郭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与后续治疗费用向中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该申请。此后,原告就被告与其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判定申请。2013年8月13日,平顶山市医学会作出平顶山医鉴[2013]00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该病例中《麻醉记录单》作为资料的要件,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为由,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2013年9月10日,被告某医院就其在给郭某实施诊疗、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2014年4月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大法鉴[2014]函字341号答复函,以原告不提供陈述意见并不同意重新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案。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3月6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死亡,由其丈夫、父亲、母亲、女儿及儿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案件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各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责任,应以相关的医疗科学技术鉴定为依据。本案移送司法鉴定后,平顶山市医学会以“《麻醉记录单》作鉴定资料的要件,鉴于其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致使鉴定缺乏依据,无法对该案作出鉴定结论”为由,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时,有义务进行手术及麻醉记录,并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具体的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现被告方提供的其为郭某进行手术治疗的麻醉记录单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造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责任在被告方,且可依此推定被告方在为郭某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此过错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损失数额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被告某医院辩称其在诊治受害人郭某的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具体造成因素、过错大小以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为准,由于被告方提供的病例中缺少麻醉记录,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责任在被告方,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22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