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成禹:
本院执行李伊冉与吴成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0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02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0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成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61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四、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0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成禹的配偶张书静(公民身份号码:41040********)名下属于吴成禹价值1610元的财产,以张书静下财产价值二分之一为限(如有登记公示份额,则以该份额为限)。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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