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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陈晓明、张素芝、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0:21:33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陈晓明、张素芝、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陈晓明、张素芝、赵杏珠、陈保华、陈保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225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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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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