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邵金玉、平顶山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邵金玉、平顶山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7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邵金玉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邵金玉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载明: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54731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结果为580189.86元(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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