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蒿学伟:
本院执行商赵玉与蒿学伟、郎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2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4层413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27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4层413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27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4层413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27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商赵玉(公民身份号码:41040********)所有。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4层413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27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商赵玉(公民身份号码:41040********)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商赵玉(公民身份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1号楼B幢东单元4层413公寓【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627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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