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增宾: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增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3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终结本院(2025)豫0403执375号案件的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3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增宾的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余额的冻结。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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