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党英、平顶山华诚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党英、平顶山华诚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竹路西侧祥云路北侧蓝湾翠园13号楼东2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731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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