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关于执行任子妍、胡爱花、任子恒、任海臣、赵献华申请执行河南省菜篮子冷链配送有限公司、李锋、郭深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16:28:03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锋:

关于本院执行任子妍、胡爱花、任子恒、任海臣、赵献华申请执行河南省菜篮子冷链配送有限公司、李锋、郭深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3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upload/file/20250728/20250728162756_60614.pdf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路万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