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兴会、单谋伦:
本院执行李辉与王兴会、徐帅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58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第三人单谋伦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3号楼东3单元6层6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539013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单谋伦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3号楼东3单元6层6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539013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8月6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1096936元,单价每平方约808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upload/file/20250806/20250806173328_8613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