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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佳沂与葛昱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8 10:47:2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葛昱辰:

本院执行韦佳沂与葛昱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6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市文化宫西南角檀宫14号楼1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214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市文化宫西南角檀宫14号楼1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214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市文化宫西南角檀宫14号楼1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214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付莲英(公民身份号码:41040********)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市文化宫西南角檀宫14号楼1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214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付莲英(公民身份号码:41040********)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付莲英(公民身份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市文化宫西南角檀宫14号楼1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1214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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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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