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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光军与申战宇、鲁山县金海龙商厦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慧才时代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晓波、余继征、周乐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2 10:23:4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慧才时代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余继征、申战宇:
   关于本院执行薛光军与申战宇、鲁山县金海龙商厦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慧才时代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晓波、余继征、周乐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39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3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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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路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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