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航航: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张航航、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2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张航航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425号】。向你公告送达张航航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425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基准日2025年8月11日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905402元,单价每平方约675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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