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齐事成:
本院执行河南益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齐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5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齐事成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南段益宏·上海映象3号楼西单元7层7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58号】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南段益宏·上海映象3号楼西单元7层7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58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金东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张金东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南段益宏·上海映象3号楼西单元7层7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58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upload/file/20250819/20250819115538_190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