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艳红: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与叶艳红、郝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6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叶艳红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南一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华悦世家12号楼西单元11层西户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5002530】房产。向你公告送达叶艳红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南一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华悦世家12号楼西单元11层西户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5002530】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载明:经反馈,上述不动产在2025年8月11日下午15点42分,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303389元,单价每平方约3587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upload/file/20250825/20250825155921_3248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