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小博、张依凡:
本院执行陈国辉、苏佩军与刘红杰、张小博、张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本裁定载明:关于执行陈国辉、苏佩军与刘红杰、张小博、张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博、张依凡的财产,现根据已生效的(2015)卫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张小博、张依凡未继承张利华的任何遗产,故不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博、张依凡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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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