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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崔梅英、李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15:49:0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李冰冰: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崔梅英、李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5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李冰冰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宏升国际3#、4#楼3单元16层1607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464号】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宏升国际3#、4#楼3单元16层1607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464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嘉璐(公民身份号码:41041********)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袁嘉璐(公民身份号码:41041********)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宏升国际3#、4#楼3单元16层1607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464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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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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