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贺小健: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贺小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7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贺小健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龙腾国际1号楼18层西北户-180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4)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996号】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龙腾国际1号楼18层西北户-180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4)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996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小宁(公民身份号码:41102********)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高小宁(公民身份号码:4110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亚兴路交叉口西北角龙腾国际1号楼18层西北户-180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4)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996号】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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