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志敏: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李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3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李志敏名下位于平顶山高新区湛南路与开发二路交叉口西南角平顶山建业春天里项目7#(住宅)16层1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268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李志敏名下位于平顶山高新区湛南路与开发二路交叉口西南角平顶山建业春天里项目7#(住宅)16层160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268号】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8月21日上午15点27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557113元,单价每平方约5156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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