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邵金玉、平顶山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邵金玉、平顶山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7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连沛(公民身份号码:41042********)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连沛(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连沛(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城乡路交叉口西北角豫森.时代新城7号楼1单元8层西户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16006929】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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