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家明: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匠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华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宋晓辉、王可可、孙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40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533号】房产的抵押登记。
二、解除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533号】房产的查封。三、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533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所有。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533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李宇辉(公民身份号码:4110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湛河区凌云路南段西侧银基王朝C地块二期5号楼1单元27层27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4533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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