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德林:
本院执行孙建华申请赵强、王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20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西段路北黄金花园小区5号楼32楼东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西段路北黄金花园小区5号楼32楼东户房产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48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建华抵偿债务。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西段路北黄金花园小区5号楼32楼东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建华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黄金路西段路北黄金花园小区5号楼32楼东户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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