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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发布时间:2025-09-15 15:51:5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超: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河南省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6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郏县八一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旭宏国际2号楼2315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郏县八一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旭宏国际2号楼2315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晓丹(公民身份号码:41042********)所有。位于郏县八一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旭宏国际2号楼231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晓丹(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李晓丹(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郏县八一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旭宏国际2号楼2315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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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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