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号朋:
本院执行苏莹哲、孙小参与蒋号朋、蒋志男、蒋志男、孙均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3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蒋号朋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D5710H大众牌汽车一辆。向你公告送达蒋号朋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D5710H大众牌汽车一辆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9日……评估结论:委托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1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壹佰元整)(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正衡中天华评字(2025)第131号资产评估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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