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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长波与肖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3 11:04:1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肖学义:

本院执行魏长波与肖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12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121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肖学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121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4000元及诉讼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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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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