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营、王焕:
本院执行张恒与李海营、王焕、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8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李海营、王焕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东侧北京·东方骏景23号楼东4单元4层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422号】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东侧北京·东方骏景23号楼东4单元4层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422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鹏展(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李鹏展(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东侧北京·东方骏景23号楼东4单元4层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2422号】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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