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天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隆实业有限公司、孙国超、叶明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3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平顶山市天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七区兴隆街8号001号楼9层【不动产权证号:1401272576】不动产一处。向你公告送达平顶山市天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七区兴隆街8号001号楼9层【不动产权证号:1401272576】房产的评估报告编号为:济正信评字2025第0763号,报告载明:……位于二七区兴隆街8号001号楼9层【不动产权证号:1401272576】房产的估价总价值为881.82万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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