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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4-11-12 16:19:57


 

(一)民商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交通运输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c、虐待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g、侵犯知识产权案;

(三)行政案件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四)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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