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
关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第四十一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豫0403执恢4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豫0403执恢44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校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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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