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著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山第二分公司与平顶山市著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607号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60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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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