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柴景权:
本院执行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柴景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3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柴景权、李新月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中段北侧明珠世纪城34号楼东1单元6层西户复式【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322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柴景权、李新月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中段北侧明珠世纪城34号楼东1单元6层西户复式【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322号】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9月28日上午15点33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946401元,单价每平方约421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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