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新明:
本院执行王文慧与袁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3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袁新明名下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7号院66号楼西4单元西户5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701008498】房产。向你公告送达袁新明名下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7号院66号楼西4单元西户5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701008498】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9月23日上午16点10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144680元,单价每平方约219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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