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航航: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张航航、平顶山御景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2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张航航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425号】房产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二、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42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郝珊(公民身份号码:41040********)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郝珊(公民身份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翠湖路与瑞光路交叉口东南侧御景半岛2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425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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