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明:
关于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8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三、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8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四、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8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关于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五、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182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关于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豫040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2025)豫0403执18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25年6月11日、2025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账号:00390044000045)。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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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