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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文明婚俗!卫东法院调解离婚彩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10-16 13:15:51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旅程,然而当婚姻走向终点,彩礼返还等纠纷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高额彩礼不仅可能加重家庭负担,还易在离婚时引发矛盾。近日,卫东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依法认定彩礼性质、考量婚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传递了反对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的司法导向,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两人婚后长期分居,感情逐渐彻底破裂。2025年6月,王某向卫东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外,还要求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0000元,并由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面对王某的起诉,刘某当庭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共计652748元,包括为购置车辆253350元、金银首饰69560元、婚宴酒席32532元以及各类礼金红包14万元等。为支撑自己的主张,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这些费用均是为结婚而支付,且导致其家庭负债,生活陷入困难。

    卫东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案件中涉及的彩礼返还争议,将其作为审理的核心焦点。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明确了彩礼的性质及返还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为结婚支付了高额费用,且部分款项来自贷款和借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同时,法官也充分考量了婚姻持续时间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一年左右,属于短期婚姻。结合司法实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是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此外,法官还对彩礼与赠与进行了严格区分。王某主张车辆系刘某赠与,但法院根据购车时间(婚前)、资金流向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购车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范畴,而非普通赠与。

    考虑到双方对彩礼金额、性质存在激烈争议,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法院没有简单作出判决,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多个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权衡各自利益。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与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王某当庭向刘某返还现金 10000 元(已履行);三、车辆归刘某所有,王某于2025年8月前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四、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多重典型意义,对司法实践和社会引导均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明确了高额彩礼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中,法院并非简单依据彩礼金额判定返还责任,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彩礼支付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婚姻存续的实际时间、是否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等核心要素,综合认定返还范围与比例,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裁判参考,有助于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 “同案不同判” 现象。

    第二,强化了倡导文明婚俗的司法导向。《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旨在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弘扬文明节俭的婚俗文化。本案中,男方因支付高额彩礼陷入家庭负债,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女方部分返还彩礼,既依法维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以司法实践回应了法律规定,向社会传递了 “反对高额彩礼、拒绝婚姻功利化” 的鲜明态度,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理性的婚姻价值观。

    第三,实现了平衡双方利益与保障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尽管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时,并未忽视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可能面临的身心压力与潜在损失,通过酌减返还金额,既避免了男方因高额彩礼陷入更大困境,也照顾了女方的合理诉求,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实质公平原则,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第四,凸显了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家事纠纷往往掺杂着复杂的情感纠葛与利益矛盾,单纯的判决可能 “案结事不了”。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的争议,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更避免了矛盾升级对双方家庭造成进一步伤害,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家事纠纷的智慧与担当。

责任编辑:张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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