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下午,农民工康某专程赶到卫东法院,将一面写着“简洁高效 为民解忧 敬业正直 法律先锋”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齐茜婵和法官助理王园路手中,对法院高效维权、暖心司法连声道谢。
康某、张某受刘某雇佣,在某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程完工后,两人共计1万元劳务费却被刘某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多次催要无果后,二人将总承包方甲公司、分包方乙公司及包工头刘某一并诉至卫东法院,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承办法官齐茜婵深知农民工讨薪不易,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计问题,容不得半点拖延。她高度重视此案,第一时间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情细节,逐一固定关键证据,以最快的速度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经过严谨的审理查明,工头刘某拖欠康某、张某劳务费的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同时查明,涉案工程由总包方甲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了乙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工头刘某、分包公司乙公司共同承担劳务费支付义务,总包公司甲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康某和张某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10000元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相连。在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清晰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用工者的责任链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一、用工者的直接支付责任:工头刘某作为直接雇佣康某、张某的一方,是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一责任人,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支付义务。二、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分包公司乙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头刘某,这种行为本身存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公司需对刘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总包公司甲公司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保障义务。在分包单位及用工者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务工过程中,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劳动(劳务)合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等重要证据,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法官也告诫各类用工单位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意识,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