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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莹哲、孙小参与蒋号朋、蒋志男、蒋志男、孙均霞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8 09:42:5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蒋号朋:

本院执行苏莹哲、孙小参与蒋号朋、蒋志男、蒋志男、孙均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3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蒋号朋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D5710H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豫D5710H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关浩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豫D5710H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马关浩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三、买受人马关浩腾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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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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