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艳淑:
本院执行李海霞与刘艳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刘艳淑所有的登记在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路东汇商广场3单元19层0319005(1915)【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585号】房产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路东汇商广场3单元19层0319005(1915)【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58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岳冬冬(公民身份号码:41040********)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岳冬冬(公民身份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路东汇商广场3单元19层0319005(1915)【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585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四、先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路东汇商广场3单元19层0319005(1915)【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585号】房产转移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刘艳淑(公民身份号码:41072********)名下后,再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岳冬冬(公民身份号码:41040********)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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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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