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侯静一与郭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6 17:38:40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英杰: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静一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15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4031553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0403执1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满满、杨晓栋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8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四、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0403执155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upload/file/20251106/20251106173833_58414.pdf

责任编辑:陶玉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