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静: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与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7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张静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牛庄村中远城A07地块(九龙广场)23号楼1单元33层3310号【不动产权证书(明):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894号】房产。向你公告送达张静所有的坐落于平顶山市湛河区牛庄村中远城A07地块(九龙广场)23号楼1单元33层3310号【不动产权证书(明):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894号】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10月17日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190972元,单价每平方约508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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