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堂、席喜桃:
本院执行陈军民与李金堂、席喜桃、叶县乾元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0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变卖李金堂、席喜桃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南8号院再生资源总公司1号楼西1单元4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180号】房产。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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