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重阳、程坤芳:
本院执行张磊与肖重阳、程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车牌号为豫DFA11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车牌号为豫DFA11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三、车牌号为豫DFA11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超(公民身份号码:13112********)所有。车牌号为豫DFA11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超(公民身份号码:13112********)时起转移。四、拍卖的车辆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王超(公民身份号码:1311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车牌号为豫DFA11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请依法协助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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