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俊明: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与刘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7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A-01地块8号楼2单元15层150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8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A-01地块8号楼2单元15层150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8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A-01地块8号楼2单元15层150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8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1042********)所有。位于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A-01地块8号楼2单元15层150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8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九龙广场A-01地块8号楼2单元15层1505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38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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