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延峰、胡华:
关于丁延峰、胡华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6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1616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丁延峰、胡华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4)豫040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丁延峰、胡华应履行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于2025年9月10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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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